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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潘某合同诈骗案
时间:2014-06-04 11:41: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2012年初犯罪嫌疑人潘某经人介绍与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项目部经理肖某认识,双方就承包某煤矿井下掘进工程一事商谈成合作承包意向。但在合同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犯罪嫌疑人潘某即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陕西某分公司名义与中煤某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注明:该合同落款处中煤某分公司只盖章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签字)。

  1、2012年1月,肖某口头让犯罪嫌疑人潘某带工人到该煤矿干井下巷道掘进工程。贾某经人介绍认识潘某,在得知潘承揽井下工程时,便想干此工程,先向其交2万元定金。后潘又谎称该煤矿要安全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和工程质量抵押金合计50万元,因贾某无资金,又找到崔某、唐某共同出资承揽。四人约定:犯罪嫌疑人潘某出20万元打通各种关系,占30%股份;贾某、崔某、唐某三人出50万,占70%股份。2012年1月20日,崔某通过高利贷借款50万元(其中:归还了贾某先前交付潘某的2万元定金,3万元用于日常流动资金,实际交付潘某现金45万元)。后潘某向贾某出具欠条“今欠贾某肆拾柒万元整”,双方未签书面合同。后贾某、王某、闫某等工程队相继进入该煤矿施工,期间合伙人唐某退出。

  2、2012年4月份,许某想承揽工程找到犯罪嫌疑人潘某,自己无资金投入便找到安徽籍老乡江某投资。潘某提出投资需交30万元风险抵押金,江某凑了26万元,先给潘妻子梁某农行卡打5万元,到山阴县后交潘19万元。4月30日潘某向江某出具欠条“今收到江某人民币贰拾肆万元”。后潘某修车向江借2万元,同年6月2日又向江出具欠条:“今欠江某在中煤***煤矿一建项目部工程施工风险抵押金、安全押金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于本月25日付清”的欠条,双方未签合同,许某与江某的施工队于2012年5月份进入该矿施工。犯罪嫌疑人潘某将上述所收两笔款除用于归还江某50000元和支付工人工资共计662373元,余下67627元除其妻子梁某卡上存2万元外,其余用于日常生活支出及去新疆揽工程支出。案发时,***煤矿与犯罪嫌疑人潘某一直未结算工程款。1—6月份该煤矿欠其工程款465320。现贾某、闫某、江某等施工队工人工资已结清,工程结算款均已由被害人崔某、江某领取。

  争议焦点: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处理结果:证实潘某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的证据不足,因此不能认定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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