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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014-06-04 11:48: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2007年间,在应县下社镇某村赌博时,被告人李某借给被害人杨某6000元,后多次索要无果。2009年7月15晚8时左右,被告人李某开车来到该村,进了杨某院内,因索要欠款与杨某及其母亲发生争吵。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从院内的三轮车上拿起一把方头铁锹,向被害人杨某头部击打,将杨打倒在地。被害人杨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经鉴定,杨某系被钝器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李某乘车逃离现场。

  诉讼过程:该案由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报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于2011年3月29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5242.95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部分事实不清,于2012年4月23日发回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3年9月4日再次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5242.95元。被害人近亲属不服,请求抗诉。

  争议焦点:是否应对李某故意杀人一案提出抗诉。

  处理结果:被告人李某故意杀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作案后一直潜逃,被抓获后认罪态度不好,也没有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不具有任何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法院重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有事实理由和依据,属量刑失当,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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