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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益诉讼力量 守护“她”权益——朔州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妇女权益保障专项监督活动
时间:2024-01-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妇女十三大目标任务,按照最高检关于进一步深化拓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实施方案,部署在全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

《方案》明确了专项活动的指导思想。要求两级检察院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等中央和部委文件对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提出的明确要求,充分认识《妇女权益保障法》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以法治之力为妇女权益筑牢坚固屏障,为强化妇女权益保障贡献公益诉讼检察力量。

《方案》确定了专项活动的工作目标。要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检察智慧,强化能动司法、精准监督,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同时注重从办案中发现普遍性、源头性问题,强化诉源治理,不断提升妇女权益保障社会治理效能。

《方案》强调了专项活动的七个监督重点:

1

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方面。重点监督限制女性就业、设置女性不平等就业条件以及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等,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

2

加强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重点监督用人单位未依法保护妇女“四期”权益,未依法落实生育保险制度,未定期组织女职工健康检查,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

3

妇女人格权益保障方面。重点监督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落实情况,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不特定妇女人格,以及侵害众多妇女个人信息、隐私权,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

4

督促反家庭暴力相关制度落实方面。重点监督负有反家暴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学校、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未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

5

落实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障方面。重点监督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侵害妇女权益的,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的情形。

6

特殊妇女群体权益保障方面。重点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中针对残疾、老龄妇女等特定群体的特别保护和社会保障规定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情形。

7

其他与众多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领域。重点监督相关机构、行业违规经营导致众多妇女合法权益受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及公共场所妇女权益保障落实不到位的情形。

朔州市检察机关将深入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落实到专项监督工作中,精准选择公益诉讼保护妇女权益的最优路径,加强与妇联、公安、人社、民政、工会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作配合,凝聚各方合力,协同履职推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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