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注:依据第一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记得要提交监督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六个月要记心间。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前,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当事人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在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不用担心,如果六个月后当事人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或者发现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或者发现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依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不过同样需要受到六个月期限的约束,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记得要提交监督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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