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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我院办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入选典型案例
时间:2022-08-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7件刑事抗诉典型案例,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贺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入选。

近年来,第三检察部在办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用心办好群众身边“小案”,尤其是办理涉及财产利益的案件,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最大限度保护涉案当事人权益。通过释法说理,促进被告人真诚悔罪,化解矛盾,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彰显了“群众之事无小事”的执法情怀,推动经济犯罪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贺某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认罪认罚反悔上诉   能动履职   追赃挽损   化解矛盾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被告人贺某某未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朔州市朔城区女人街东区商铺一号成立了水松缘代理服务站,其在唐山市某某有限公司注册编号为DA101063。该服务站成立后,被告人贺某某通过散发传单、组织会员开宣传会的方式大力发展吸收会员,宣称公司生产的“容大牌氨糖硫酸软骨素片”可以治疗滑膜炎和腰椎间盘突出,以参加“容大牌氨糖硫酸软骨素片”团购活动可以另外获取返款、积分等好处为名,自2016年8月26日至2019年4月23日共发展赵某兰、朱某梅、贾某林等157人为会员,并吸收会员代充+充值合计15836905元。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退赔部分赃款。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家属代其向在案被害人赔礼道歉或者赔偿,据此获得上述全部被害人的谅解。

【诉讼过程】

2021年5月20日,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贺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同年8月21日,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贺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贺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10日,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贺某某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致一审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抗诉理由和履职过程】

(一)抗诉理由

原审被告人贺某某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经法庭审理查明作出一审判决后,无正当理由否认指控犯罪事实而提出上诉,致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罪责刑不相适应。

(二)履职过程

1.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罪名。一审判决后,贺某某上诉称其吸收资金交付了唐山公司,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查明,贺某某在唐山市某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在朔州市朔城区成立水松缘代理服务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主动释法说理,听取双方意见。二审期间,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到案发地基层组织,了解到投资参与人多为被告人的朋友、同学等熟人,且大部分为退休人员、城乡结合部的老年人及个别重病家庭人员。公安机关立案后仍有14名涉案当事人的100余万元损失未能退赔,社会影响较大。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并向其宣讲相关法律规定,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促使其在认罪悔罪的基础上自愿退赔赃款;同时,认真听取涉案当事人的意见,了解其主要诉求是尽可能地挽回“血汗钱”“养老钱”“治病钱”,并进行法治教育,使其提高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引导依法理性维权,避免了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

3.积极追赃挽损,达成刑事谅解。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多次组织调解,促使14名涉案当事人和被告人家属共同拟定了偿还方案。最终,被告人家属主动一次性退赔了涉案当事人损失40余万元,14名涉案当事人对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在二审开庭审理时,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贺某某家属代其向涉案当事人赔偿并道歉,已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由,发表了建议发回重审的意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4名涉案当事人再无上访,并向检察官赠送了“执法为民  扶危济困”的锦旗。该案在抗诉环节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审结果】

2021年12月21日,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判,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2022年3月15日,朔城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贺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贺某某未上诉。

【监督·办案指引】

(一)能动履职,追赃挽损。在涉及财产利益的案件中,人民群众往往更关心损失的财产能否被追回,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应当积极主动履职,做好追赃挽损,最大限度保护涉案当事人权益,尽力避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释法说理,传递司法温度。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应当通过对被告人释法说理,使其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赔,做实追赃挽损工作;通过对涉案当事人释法说理,使其了解合法的法律救济途径,避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并非冷冰冰的条文。

 

(三)化解矛盾,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非法集资类案件往往涉案资金巨大、人数众多,更容易引发社会关注。检察机关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养老钱”,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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