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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制度(试行)
时间:2014-07-18 16:10: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促进我院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接受人大的监督,增进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通过完善工作制度,拓宽联络渠道,创新联络手段,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

  第二条 基本原则。依法自觉接受监督原则;检务公开原则;层级负责制原则;工作创新原则;保守国家机密原则。

  第三条 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一)建立联络工作管理机制。建立院党组统一领导,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统一协调,全院干警积极参与的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机制。

  (二)工作职责。院领导是做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组织领导者,负责决策、组织和指导落实联络工作的责任。各处(室)负责人是联络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除做好本人直接负责的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外,还要协调指导和督促落实本处(室)人员负责的日常联络工作。人大代表联络员由各处室干警担任,每位干警负责联络2名市人大代表,是联络工作的具体承办人和责任人。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反馈所联络的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答疑等工作。

  (三)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室。与人大代表的联络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职责是:制定联络方案,安排旁听审议,日常接待人大代表来访,做好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分类登记备案及分流办理,归口答复人大代表。负责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检察院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第四条 联络形式及内容。以走访、约访、专访、邀请参加检察工作专项活动等多种形式相结合,倾听代表声音,收集群众的意见,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努力实现执法为民的理念。

  (一)联络组走访人大代表。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人大代表座谈会,及时报告我院检察工作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二)联络组的情况反馈。联络员每半年与每位人大代表至少联络1次,将情况填入《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人大代表联络员与市人大代表联系情况登记表》,并在上半年的最后一个月20日前如期上报,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登记、汇总后,向检察长报告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及落实等情况。

  (三)邀请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其中包括:视察检察开放日活动、召开座谈会、观摩公诉出庭、评析案件质量等活动。

  (四)重视代表对检察工作报告的建议、意见。在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听取检察工作报告后,及时派出中层以上干部倾听人大代表审议检察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解答有关疑问,及时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并落实到全年的检察工作中。

  (五)反映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汇报检察机关重要工作和重大部署,反映专项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积极争取人大的支持和帮助。市院每年至少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门汇报工作一次。

  (六)办理交办案件。及时办理人大交办及批办的案件或其他事项,明确办理期限和责任人,及时跟进督办并向代表反馈办理情况。

  (七)开设代表联络“直通车”。设立人大代表专用热线电话,电话设在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号码为2165590,由专人接听代表电话。确保联络渠道通畅,及时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

  (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工作机制。代表联络工作室定期与市人大联系,及时了解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九)每半年发放问卷到各位人大代表收集意见建议,人大代表联络室进行认真归纳整理后,提出办理分流意见,报检察长同意后,纳入督办程序,督促有关处(室)及时办结,并及时做好答复代表的工作。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建立健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实行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部门分级负责制,严格办理程序,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二)人大代表联络室统一接收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拟办意见,送院领导阅批同意后,由人大代表联络室统一协调分流,交由业务职能部门办理。办公室负责负责跟踪督办,有关部门要及时回报办理结果。答复意见如涉及全院工作的,由联络室综合各内设机构承办部门的意见后,呈院领导审批,统一归口答复代表并向市人大反馈。如有代表咨询涉及个案的,联络员应当拟好答复意见报给分管业务工作的院领导报告后,由联络室负责答复。

  (三)涉及案件的信访,按办案的正常程序办理并予以答复后,报人大联络室备案。

  (四)对市人大交办的由我院主办需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建议,由检察长或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办理。

  (五)与其他政法部门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我院为主办单位的,应主动征求协办单位的意见,在答复代表时,应当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意见,并应在3个月之内办复,特殊情况的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涉及紧急事项的建议应急事急办。我院为协办单位的,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1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反馈给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

  (六)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时,分别按照以下办法办理:所提问题能够解决或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先向代表说明情况,并明确办理时限,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办理,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所提问题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提出建议的代表说明原因。

  (七)对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应当按照市人大要求的统一格式起草答复函,单独编制文号,经院领导签发,加盖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公章,同时抄送市人大。

  (八)人大代表建议全部办结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综合整理为代表建议办理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接受本级人大代表以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的形式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在朔州市工作和居住的全国和山西省的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检察工作的重要建议和意见,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报省检察院。

  第七条 做好宣传工作。向人大代表赠阅《检察日报》《方圆》等资料,使人大代表及时了解检察工作动态。政治部负责对本院与代表重要的联络活动做好摄影摄像工作。办公室负责及时通过《朔州市检察院工作简报》、市检察院网站等载体总结反映我院与人大联络工作情况、工作亮点。

  第八条 定期总结报告。各联络小组要及时为办公室提供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素材,办公室要及时总结联络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要把开展人大联络工作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我院每年要将与市人大代表联络和接受人大监督的情况向市人大和上级检察机关书面报告。

  第九条 硬件保障。在本院挂牌“人大代表联络室”,应当配备方便接待人大代表的基本设备。如专用电脑、电话专线等。

  第十条 本制度由朔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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