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朔检公诉一刑不诉〔2016〕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绰号“***”,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朔州市开发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4月1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0日9时许,在朔州市开发区五区菜市场,卖水果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卖葱的被害人王某因为占地方发生争吵,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向被害人王某头部、胸部、左手部拳打脚踢,将王某打伤,后准备驾车逃跑,逃跑过程中将抓住其车雨刷器的被害人王某拖出500米左右。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头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左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和解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