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朔检公诉一刑不诉〔2016〕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5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7月1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在农业银行朔州分行申请办理了农行金穗贷记卡,卡号为6259980000******,信用额度为10万元,后其多次透支消费未按时还款形成逾期。2015年4月29日后,银行工作人员采取电话、邮寄催款信等多种方式进行了多次催收,截止2015年9月20日,刘某所持信用卡透支款息共计113843.72元尚未归还。2016年1月5日,朔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归还了全部透支款息127751.17元,并于2016年7月19日向朔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