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朔检公诉一刑不诉〔2016〕10号
被不起诉人邸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7196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住太原市**路**号**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7月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邸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8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日补查重报。
经审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
2013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邸某某代表山西**有限公司在王某某(另案处理)撮合下与哈尔滨金甲**有限公司、哈尔滨金乙***有限公司签订多笔煤炭购销业务,后在王某某介绍下与下游多家公司签订销售煤炭合同。合同约定所有上下游公司除运输流直接由上下游公司直接运输外,其他如资金流、票据流必须通过该公司完成交易。为使公司增加业绩,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在合同履行初期,山西****公司经理邸某某指派沈某某随王某某等人去实地查看实际货物运输情况,经查看确认该交易的真实存在后,按照合同约定开始履行。同年9、10月间,被不起诉人邸某某代表山西***西北**公司共接受哈尔滨金甲*****有限公司、哈尔滨金乙******有限公司为其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9份,货物名称为煤,价税合计为123568988.62元,被不起诉人邸某某安排公司人员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为下游多家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8份,货物名称为煤,价税合计:123997987.06元。
事后查明,哈尔滨金甲******有限公司和金乙******有限公司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下游14家公司与上游哈尔滨两家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下游公司经山西******西北矿业******公司向上游公司支付的货款系资金空转,货物流、资金流系伪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邸某某明知王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