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朔检公诉一刑不诉〔2016〕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朔城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0日晚7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其同学杨某家与同学聚餐饮酒。同日晚10时许,自驾晋F****0灰色捷达牌小型轿车回家,途中,行驶至朔州市广安东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7.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后果,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