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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时间:2014-05-16 17:43: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诉一处主要职能

  第一条 对属本院管辖的由侦查机关,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基层检察院或其他检察院交办、报送、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的各类案件进行审查。

  第二条 依法对所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后,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决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派员依法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第三条 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四条 依法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五条 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法律监督,对量刑畸轻、畸重,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第六条 负责对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复核的案件进行审查。

  第七条 对基层检察院报送、备案的提出抗诉的案件、不起诉案件进行审查。

  第八条 对基层检察院公诉业务进行指示,对所请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予以批复。

  第九条 负责收集、整理、掌握全市公诉工作状况和动态,调查和发现新问题、新特点,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 负责对全市公诉部门检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

  第十一条 做好检察工作公诉环节上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及时完成上级检察院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公诉二处主要职能

  1、负责对全市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不起诉和抗诉工作的指导。

  2、会同公诉一处、未成年人检察处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和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

  3、承办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

  4、对县(区)院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裁定进行同步审查。

  5、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公诉案件,审查及出庭履行职务。

  6、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职务犯罪案件判决和裁定,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7、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职务犯罪案件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8、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职务犯罪案件判决和裁定,提请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9、承办省院交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

  10、院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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