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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规范不起诉、不抗诉说理工作的规定
时间:2014-07-08 09:01: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加强和规范不起诉说理工作,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公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诉部门对不起诉、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向侦查机关(部门)、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适用的案件范围

  对具有以下四种不起诉情形之一的,公诉部门应当进行说理:1、被害人或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2、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3、侦查机关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复议后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的;4、侦查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后维持本院不起诉决定的。

  对具有下列五种不抗诉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进行说理:1、抗诉请求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2、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的;3、抗诉请求人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检察提请抗诉建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提请抗诉的;4、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

  抗诉的。5、社会影响重大、社会公众密切关注的案件或者人大、政协等相关部门建议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抗诉,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

  三、不起诉、不抗诉说理的内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侧重

  (一)对因不构成犯罪不起诉的案件,重点围绕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进行说理,阐明案件未达到犯罪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情况或因犯罪构成要件不完备而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重点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方面进行分析说理,对侦查机关(部门)说理,应指出哪些事实不清;对于证据不足的,应当指出欠缺哪些证据,并就补充取证提出建议;因取证不合法而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指出违法的表现,阐明排除的理由,并附补充侦查提纲,详细列明需查清的事实和需要补充、完善的证据。

  (三)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排除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案件,着重从法律依据和刑事政策上进行分析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分析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祉会危害程序、认罪悔罪表现、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对于不起诉的特殊人员(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还应说明其身份、身体状况等。

  (四)针对不抗诉案件的答疑说理,重点放在判决的合理性以及检察机关抗诉标准上。对于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等方面论证判决的合法性、合理性,做好释法息诉工作;对于判决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是不符合检察机关抗诉标准,不宜抗诉的案件,一方面可以承认案件存在瑕疵,另一方面要向当事人说明法律和检察机关有关文件规定的抗诉标准,可以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等机关反映案件存在的问题。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不抗诉决定,应制作《刑事案件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或《刑事案件不抗诉理由说明书》

  《刑事案件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或《刑事案件不抗诉理由说明书》详细说明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证据依据和法律依据,与相关法律文书一并送达当事人,使说理工作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固定下来,切实达到检务公开的要求。

  五、建立不起诉、不抗诉案件事前沟通机制

  对拟不起诉的案件,必要时公诉部门可事先从犯罪事实、证据情况、法律适用等方面向侦查机关(部门)进行全面阐述,也可与侦查人员共同分析案件情况,或邀请其列席案件讨论。对于拟不抗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充分听取被害方的意见,必要时可与上级公诉部门提前沟通。

  六、对于不起诉、不抗诉案件,制定应对预案,

  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预测凤险,评估可能产生的后果,制定应对预案,切实防止因处理不当导致影响诉讼、涉检上访等情况的发生。

  七、建立不起诉、不抗诉案件严格把关制度

  公诉部门办理此类案件应严格履行部门讨论研究,分管检察长审批,报请检察长决定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办理程序。

  八、建立不起诉、不抗诉案件分析评查制度。

  对不起诉案件特别是不起诉后经复议、复核被纠正的案件,不抗诉后引起涉检上访、缠诉缠访要定期逐案进行分析评查,总结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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