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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时间:2014-05-20 09:06: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1条 监所检察工作的任务是,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第2条 监所检察的主要职责:

  (一)对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实行监督;

  (四)对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的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五)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死刑执行是否合法实行临场监督;

  (七)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九)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对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一)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二)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十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四)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十五)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3条 对看守所、劳教所、强制医疗机构实行派驻检察为主、巡回检察为辅的检察方式。

  派驻检察人员每月派驻检察时间不得少于十六个工作日,派驻检察室每个工作日都要有人员在岗,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检察。

  实行巡回检察的,每月不得少于三次。

  实行巡视检察制度,每年对所有监管场所进行一次巡视检察。

  设立派驻检察室承担派驻检察任务;监所检察部门统一管理本院派驻检察室的工作。巡视检察由市院监所检察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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