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吴满贵、王与兵与罗仕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以朔检民(行)监[2014]14060000005号民事提请抗诉书,提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
2、关于赵某某与太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以朔检民(行)监[2015]14060000007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赵某某的监督申请。
3、关于徐某亮与徐某、曹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以朔检民(行)监[2015]1406000001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徐某某的监督申请。
4、关于徐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以朔检民(行)监[2015]14060000013号民事抗诉书,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5、关于张某某与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以朔检民(行)监[2015]14060000014号民事抗诉书,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
6、关于东某某与力某某等五人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以朔检民(行)监[2015]14060000002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东某某的监督申请。
7、关于李某成与李某、朔城区张蔡庄乡政府、朔城区张蔡庄乡高家庄村委会行政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以朔检民(行)监[2015]14060000020号民事抗诉书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8、关于温金、温兴明与山阴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以朔检民(行)监[2015]14060000019号民事提请抗诉书,提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
9、关于马永胜与应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2日以朔检民(行)监[2015]14060000014号民事提请抗诉书,提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