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因与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2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向朔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抗诉。本院民事检察部员额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组织不合法情形,经研究决定,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目前,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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