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与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南阳坡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朔中民终字第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员额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原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提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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