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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的影响
时间:2015-12-08 09:59: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浅析新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的影响 

  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干警  曹艳艳 

  新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的力度,拓展了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优化了监督结构。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全面肯定了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监督作用,给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督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面临新民诉法为检察监督工作所带来的新问题,检察机关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更新监督理念,充分行使监督权,以适应新民诉法要求,促进民行检察工作更加科学发展。 

   一、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 

  新民诉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涵盖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就是从人民法院收到公民、法人的起诉状起至整个案件审判活动和执行结束的全过程,人民检察院都有权进行法律监督,包括不予受理案件、审判程序违法、实体处理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执行违法等情形。而对这一过程的监督,新民诉法虽然仍把抗诉作为主要的监督手段,但相比过去,在监督方式上,检察建议成为法定方式。这些修改使得民事检察工作必须面对一些新情况。笔者将从检察机关主要的监督方式入手,探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 

  ()抗诉条款的修改 

  1.抗诉范围的扩大。新民诉法第208条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纳入抗诉范围。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只能对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的情况,扩大了抗诉的范围。这必然会对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发挥重要作用。 

  2.抗诉理由的变化。新民诉法第200条关于再审情形的规定相比旧法第179条的规定,删除了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的案件的再审。根据新民诉法第208条的规定直接将管辖错误案件和程序违法案件排除在了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范围之外,而只能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监督。这样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将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更加集中在案件的实质性错误,提高了抗诉的权威性。 

  3.增加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条件。新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实际上是要求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原则上应当先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是直接或同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这一规定有利于理顺法、检受理案件的关系,节约司法资源,保证检察监督权行使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4.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权。调查权一直是限制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权的难题,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办案的需要。新民诉法第210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权,但又加以限制,必须是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以避免调查权行使的泛化。  

  5.规定了检察院办理案件的期限。基于对效率价值的追求,新民诉法第20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抗诉条款的修改产生的影响 

  1.对抗诉案件数量的影响 

  根据新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只有人民法院未对再审申请进行恰当处理时,当事人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因此,部分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经过法院的再审环节,已经得到了合理解决,这将直接导致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量减少,从而存在影响民行检察部门提抗、抗诉案件的数量。 

  2.对抗诉书制作的影响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大多是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作出再审裁判,因此对办案人员提出更高要求,应强化抗诉书说理性,以便再审时的抗诉意见更易于被法院采纳。 

  3.对办案期限的影响 

  新民诉法将民行检察部门办案期限缩短至三个月。这一规定虽符合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的基本精神,但对民行检察人员来讲无疑有很大的挑战性。民行检察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能力,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 

  ()监督模式的转变 

  修改后民诉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检察建议进行同级监督,有利于将矛盾化解于当地。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的检察工作中灵活运用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形成以抗诉为主要手段,多种监督方式并用的多元化监督格局。 

  1.检察建议写入新民诉法意义重大 

  首先,有利于提升检察建议的权威性。检察建议可覆盖诉前监督、诉中监督、诉后监督和执行监督四个领域,意味着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将会大大加强。其次,有利于审判权的规范运作。通过检察建议恰当地处理审判权与检察监督权的关系,是尊重审判权运作规律的体现。最后,有利于监督效率的提高。采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同级检法两院之间可以提起,减少了提请抗诉、提出抗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三个环节,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2.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关系 

  新民诉法对“检察建议”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再审检察建议;二是针对民事诉讼活动中不属于再审情形的违法行为而提出的检察建议。从法律规定上看,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监督方式适用主体和效力不同。抗诉由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可以直接启动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再审;检察建议由同级检察机关提出,不当然启动再审,但可以促使法院发现、纠正错误。两种监督方式相比,抗诉是民事检察监督手段中最具有刚性、程序相对比较完善的措施,毫无疑问要继续重视发挥抗诉的监督作用。检察建议则相对柔性,可以强化同级监督,合理配置上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资源,还可以减少提请抗诉等环节,大大提高办案效率。 

  二、更新监督理念适应新民诉法要求  

  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提出,要强化敢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善于监督、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平等、司法效率、监督与支持并重七个监督理念。结合到具体的检察工作中,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在依法监督的前提下,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规范监督。紧紧围绕法定职能范围,强化监督意识,保证法律监督涵盖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形成审判监督与执行监督、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对事监督与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多元化监督格局。从民事诉讼和检察监督的特点规律出发,运用恰当的监督方式和方法,以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 

  ()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平等原则。树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理念是民事检察监督理念的应有之义。我们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权,不能代替当事人主张或放弃权利,不能成为一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代表或者代理人,防止和避免检察监督的不当介入。 

  ()坚持公正执法与办案效率并重原则。提高办案效率,最大限度地追求司法效益,是检察工作应坚持的重要原则。我们要在确保办案质量、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期限,认真、及时、有效履行职责,在法定审限内尽早结案,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来说既是监督,也是支持。检法两家要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积极推动检察监督与审判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的紧密衔接和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三、新民诉法关于检察监督需要完善之处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不断在司法实践中完善职能,弥补立法缺陷,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工作确定方向,提供保障。 

  ()对于调解书的检察监督只限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案件,不包括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案件。笔者认为,此监督范围过于狭窄,应将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案件纳入其内。原因在于:在审判实践中通过调解结案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涉及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数不断增多,比如离婚诉讼的夫妻一方,转移共同财产,侵害另一方利益的调解案件;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通过虚构债务进行虚假诉讼,侵犯合法债权人利益的调解案件等等。虽然案外第三人可以通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护自身权益,但从维护裁判的稳定性,彻底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应对合法权益受到调解书侵害的案外第三人进行监督,扩大抗诉范围,启动再审程序加以解决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也是检察监督权的应有之义。   

  ()检察建议的约束力不够。尽管新民诉法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但是法律规定原则化,由于缺少责任约束与制度保障,未对检察建议制度的法律效力和法院的处理方式进行规定,也未对接收建议的法院无正当理由拒不理会检察建议的行为设置相应制裁机制,这样势必降低这一主要诉讼监督手段的实效。笔者认为,在具体操作中,检察机关必须与同级法院加强沟通和联系,关于检察建议的形式、法律效力、执行程序、回复时间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法、检协商会签相关文件,以最终达到讲求效果和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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