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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支持起诉 保障合法权益
时间:2015-12-08 10:25: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强化支持起诉 保障合法权益 

  应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 白凤杰 

  支持起诉是我国民事诉讼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支持起诉是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等角度出发,有利于保护那些不能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护自身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对于提倡人人关心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动员社会力量与民事违法行为积极斗争,扶正祛邪,保护弱者,伸张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必要性 

  支持起诉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手段。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转型期,由于各种不正常因素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为此,检察机关有必要支持、监督有关部门对以合同等形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进行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达到挽回国有资产流失的目的,以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支持起诉是检察权拓展的新领域,它与仅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无论在形式上和监督管理力度上均有很大差别,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无力监督、不敢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运用法律武器代表国家依法支持起诉,使监督与管理完美结合起来,从而有效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领导高度重视,为民行检察科开展支持起诉奠定了基础 

  支持起诉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检察法律监督职能的拓展和延伸。院党组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要我们提高认识,认真筹划,精心组织,力争达到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目标。 

  2014年,我们制定了探索开展支持起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专项活动方案。一月初与人社局、公安局、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联动协调工作机制》。在2014年全年中共支持起诉70145人,为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62.6万元。在20143月份,我院民行科被朔州市委市政府表彰为维权工作先进集体。 

  三、完善支持起诉的思考 

  我国现行法律对支持起诉的规定过于简单,在支持起诉的性质、适用和支持起诉人的权利、诉讼地位,以及支持起诉的方式等方面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为使支持起诉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当前,应当参照《办案规则》,并结合支持起诉案件的特点,规范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 

  ()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 

  理论上一般认为,被支持起诉的只能是侵权纠纷案件,甚至认为仅限于因加害人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对其他侵权案件以及非侵权案件不能适用支持起诉。从立法用词上看,《民事诉讼法》第15条中“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用的是“损害”,从“损害”的法律含义来理解,不是仅指侵权行为。例如《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很显然,这些条文中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不是仅指侵权行为,应当包括合同行为等。 

  (二)被支持人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被支持人的范围是民事权益受损害的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鉴于检察资源的有限,支持起诉的范围不宜过大。主要集中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上,来达到运用诉讼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对于损害集体、个人利益的案件,支持起诉的范围应为“对损害单位或者个人民事权益严重的行为”。至于“严重”的程度,由各检察机关根据本地案源情况和自己的实际情况掌握。 

  (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条件 

   1、加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侵犯了国家、集体利益及弱势者地位的受害人无力、不敢或者不便进行诉讼的民事案件。 

   2、根据《民事诉讼法》15条的立法宗旨,支持起诉应以当事人起诉有困难为前提,当事人起诉没有困难,没有支持的必要。另外,当事人因为经济困难无法起诉的,由于各地已经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应当由法律援助中心来支持。出于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我们认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认定为当事人起诉有困难,并支持受害方起诉。 

   (1) 受害方主要证据取证困难无法起诉的; 

  (2)受害方摄于某种势力不敢起诉的; 

  (3)受害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监护人的; 

  (4)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5)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有困难的其他情形。 

  (四)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原则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应遵循三个原则:第一,有利于维护国有资产或公益原则。公益,即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对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或公共秩序享有的权益,是具有普遍性、公共性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在实践中,侵害公益的行为比较典型的有垄断、环境污染、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及违反公序良俗的公共性违法行为。第二,原告缺位原则。即主体不确定或怠于主张权利、不敢主张权利。如公害,无效婚姻,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无效合同,垄断等案件,利益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第三,用尽可能手段原则。指在检察机关启动民事公诉前,应用尽检察建议、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其他可以替代的非诉或诉讼解决方法。特别是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或难以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时,检察机关首先应当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这既达到了预期的维护国有资产的目的,又没有越俎代庖,体现了司法公平和公正,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总之,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护国有资产和社会利益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是当前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探索实践的一项创新工作。检察机关不仅要运用常规的民行检察手段,还要积极实践、勇于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司法活动,推动民事诉讼领域的制度创新和相关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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