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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事诉讼法修改给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时间:2015-12-08 10:26: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试析民事诉讼法修改给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白有权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给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1.扩大了检察监督的范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虽然只有几个个字的修改,但是其改变却是全面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就明确授权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诉讼主体进行全面的监督。 

  2.丰富了监督方式。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法定方式只有抗诉,虽然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也摸索出了诸于“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为通知”等监督方式,但是由于不是法律明确的授权,“建议”和“通知”能否被法院采纳和授受,及其被拒绝后检察机关该如何处置,法律均没有规定,使得这些监督手段的效力大打折扣。在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增加了检察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不但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进行抗诉,第三款还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另外,为了强化检察监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授予检察机关有调查的权力。 

  3.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权。“执行难”和“执行乱”长期以来一直困绕着法院和胜诉的当事人,法院内部甚至中央政法委为了解决法院的执行问题都做出了很多改革和尝试,但效果都不明显。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法院的执行监督一直缺乏一种有效的监督,但是长期以来对于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一直都持不配合甚至是排斥的态度,而检察机关对于法院的这种拒绝甚至排斥的态度却又无可奈何,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法院一直以执行活动不属于“审判活动”为由,排斥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明确授予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解决了长期以来一直困绕着当事人申诉无门、检察机关监督无据的难题。 

  二、挑战及应对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给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对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1.监督手段的增加,监督力度的加强,也会使基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工作压力突增。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有效监督手段只有抗诉,而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没有抗诉权,所以其工作压力不大。但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监督的手段除了抗诉,对基层民行检察部门来说,是主要的监督手段将是检察建议(包括再审检察建议),还有调查权,监督的职责和结果都将由基层民行检察部门自行来承担。另外,基层民行部门也将会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直接和同级法院及诉讼当事人打交道,使检法两家的关系从之前的注重配合到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和被监督转变,基层法院的心理上将会产生较大的抵触情绪,这种情绪可能会通过不配合工作甚至于利用法律规定的不全面来拒绝接受监督,这种局面往往是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改变,一方面,检察机关要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授予的监督手段,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工作方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沟通协调工作。另外,基层民行检察部门也将与更多的当事人进行直接接触,这毫无疑问将增加工作量和息诉的工作压力。 

  2.执行监督“执行难”。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虽然在本次民诉法的修改中得到明确,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条款,在实际执行中,执行监督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民行检察官在监督能力上能够与执行法官的专业水平相当甚至高于法官,你的监督才能监督到位并让法院接受检察监督,也需要民行检察官要有充分的息诉说理能力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尽最大的能力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和解工作,尽量化解矛盾。另外,在监督机制上也需要进行了更进一步的完善:(1)在阅卷机制上就要明确检察官的阅卷权。以往司法实践中,检察监督的案件大部分是已结案件,案件的卷宗材料都已装订成册且大部分归入法院档案室,查阅案卷相对容易,但是执行监督案件大部分是未结案件,案件材料都在执行法官手中,调查案卷如果没有执行法官的配合,在操作中将很难操作,有必要进行规范;(2)规范执行和解机制的交流与沟通。基层民行检察部门在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要注重和加强对执行的和解工作,交及将和解情况告知法院执行部门,法院执行部门对检察院已经立案监督的执行案件进行了和解的,也要及时将和解情况告知民行检察部门,以便于双方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3)建立执行案件沟通协调机制。由于执行案件的情况较为复杂,民行检察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后,要及时就案件情况和法院执行机构进行沟通,并将检察院已经立案监督的情况告知法院,法院应当就案件的执行情况回复给检察院,并在执行过程中加强沟通与交流,必要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邀请民行检察官介入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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