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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实施背景下检察机关当如何更有作为
时间:2015-12-08 10:28: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背景下检察机关当如何更有作为 

  李智敏*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并列的三大诉讼法之一,《行政诉讼法》不同于其他两部诉讼法,被称为“民告官”的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既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主要依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聚焦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扩大了受案范围,畅通了诉讼渠道,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行为作出了更详细的规范。充分了解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和监督方式,有助于增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公信力。 

  一、《行政诉讼法》中检察机关的地位如何 

  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就是依法正确行使监督权。新《行政诉讼法》在总则部分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总则部分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三大诉讼法是相统一的。行政检察作为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监督属性,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目的是纠正行政诉讼中的裁判不公和违法行为。而且,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来看,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行为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民事检察行为一样,贯穿于行政诉讼的全过程。 

  二、《行政诉讼法》中行政检察监督的监督对象和方式有哪些 

  新《行政诉讼法》在第七章第五节专门规定了检察机关在行政检察监督中的监督对象和监督方式。根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规范,行政检察对行政诉讼的全程进行法律监督,包括对具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的生效行政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于行政机关适合以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办理行政监督案件过程中,对于发现已经构成犯罪的严重行政违法行为,及时移送侦查部门。 

  三、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如何通过检察机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的,认为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书内容违法的,认为审判程序违法或者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认为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都可以申请检察监督。 

  四、检察机关是否可以主动进行监督呢 

  检察机关主动进行监督也是新《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的。根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检察机关发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执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以及需要跟进监督的,检察机关可以主动进行监督,无需当事人申请。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或者回复的,以及处理有错误的,检察机关都可以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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