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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守护人:检察官角色的应然定位
时间:2015-12-08 10:30: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法律的守护人:检察官角色的应然定位 

  ——读林钰雄《检察官论》 

  苏志强* 

  为什么要创设检察官制度、检察官应当如何定位、检察业务与检察行政业务应当如何划清界限、检察一体化在检察官制度中到底起什么样的作用、检察总长与检察官的权责划分与监督制约又该作怎样的制度安排?对于以上涉及检察官制度的基本问题,台湾学者林钰雄先生的《检察官论》对上述问题作了鞭辟入里的探讨。 

  正如书中所言,如何厘清检察官定位,向来为各国检察官制的难题,所以有必要追本溯源,从检察官制度的创设目的出发,来探寻检察官的角色定位。因政治革命及思想启蒙而肇始于欧洲大陆的现代检察制度,创设的目的一方面乃为废除由法官一手包办侦审的纠问制度,制衡法官权力,另一方面也为防范法治国家沦为警察国,控制警察活动。 

  我国台湾地区检察机关的组织原理,自清末变法修律以来,一直透过日本效仿欧洲大陆,采行由上而下的阶层式建构,即通称的“检察一体原则”,但该原则自欧洲大陆草创以来,备受质疑。台湾地区历来认为“检察一体原则”的目的在于检察系统上下一体,齐心协力打击犯罪。但追溯到欧洲大陆检察官制创设的价值取向来看,与其说是有效打击犯罪,不如说是有效保障人权。认清打击犯罪与检察一体之间的矛盾,是台湾地区改革检察制度重要的心理建设。 

  台湾地区严格区分检察事务与检察行政事务,检察事务由检察总长负责,检察行政事务则归于法务部长。通过限制法务部长干涉检察事务、检察长内部指令阳光条款和法院诉讼监督多重机制的合力,起到既监督检察总长,又防范不当政治考量干预检察事务和行政由内而外操作司法的渠道。 

  德国作为欧洲大陆检察制度运行最良好的国家,其制度顺畅运行两百多年的秘诀不在于上命下从,也不在于国会监督,而在于动态的诉讼监督机制,通过动态的诉讼监督机制,来实现法官与检察官在诉讼上的相互制衡。这也是整个欧洲大陆检察官制中,理论上最圆满、实务上也最有成效的监督机制。对于部分效仿德国检察制度的台湾检察制度而言,检察官之监督制衡,乃整体的制度设计,不可盲从德国经验,须里应外合才能毕竟全功,通过公开监督、上级监督、和法院监督,来实现台湾检察官的监督和制衡问题,最终实现动态诉讼监督的目标。 

  检察官乃“法律的守护人”、“国家法意志的执行者”和“世界上最客观的官署”,诚如作者所言,检察官制的构思乃法治国家的伟大发明,但欲实现其理想,则还有一条漫漫长路要走。 

  林钰雄先生的《检察官论》,作为德国理论和台湾实践碰撞和结合的结晶,从欧洲大陆检察官创设的源头出发,探寻现代检察官创设的目的、定位、权责以及监督制衡问题,为台湾的检察官改革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是检察制度方面一本难得的经典之作。在我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和深入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定位检察官、如何协调检察官、检察长和检察一体化的关系,《检察官论》中介绍的关于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检察制度建设中的经验,同样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检察官论》:林钰雄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12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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