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检发[2015]5号
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行)
为建立职责明确、廉洁高效、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的民行检察队伍,确保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精神,我院决定先行在民事行政检察处试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第一条 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依据处室岗位职责、案件类型及管辖区(县)的业务情况,拟设立三名主任检察官。
第二条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在检察长及检察委员会领导下,以主任检察官为办案主体,在国家或者检察长的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办案制度。
第三条 主任检察官的选任,依照本人申请、组织审查、检察长任命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主任检察官受案,实行部门负责人分配和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随机分配案件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主任检察官办案组,采取双向选择与部门负责人调派相结合的方式,选择1-2名司法辅助人员组成。办案组成员既可一案一组合,也可相对固定。主任检察官系办案组当然责任人,司法辅助人员必须服从、接受主任检察官指挥和管理。
第六条 部门负责人承担“一岗双职”,既负责案件分配、协调办案组成员、检查、考评、监督主任检察官的办案业绩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又系当然主任检察官,直接从事执法办案工作。
第七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建立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部门负责人为会议召集人,共同会诊“疑难杂症”,其讨论意见仅供主任检察官参考。
第八条 主任检察官办理案件直接对检察长负责,对检察长的指挥、决定和命令,必须坚决服从。
第九条 主任检察官对其承办案件涉及的相关事项,除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和回避三项需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外,其余事项均由主任检察官独自决定,并自己承担责任。
第十条 主任检察官因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社会反响强烈、当事人缠访闹访上访、上级人民检察院关注的案件、终结性处理决定或者其审核意见与司法辅助人员意见发生分歧,可以向部门负责人提议召开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认为主任检察官作出的决定不当时,可以提出本人的倾向性意见,供主任检察官参考,不能直接否定或者责令主任检察官更改,但有权提交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主任检察官对有分歧异议的、授权以外的和本人认为重大复杂的事项,应当将其本人意见及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意见一并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主任检察官对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但在执行中发现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主任检察官要及时向上级甚至越级汇报,以防悲剧的酿成。如果明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会产生冤假错案仍予执行,也不向上级报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改变主任检察官意见导致案件决定错误的,主任检察官不承担责任;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同意主任检察官意见导致案件决定错误的,主任检察官承担同等责任;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导致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出现错误的,主任检察官承担主要责任;主任检察官独立作出决定错误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主任检察官决定事项,法律文书由主任检察官签发。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
第十五条 主任检察官考核实行日常性监督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主任检察官承办案件,实行一案一考评,评比确定精品案、优秀案、合格案、瑕疵案、错案。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
第十六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建立主任检察官办案执法档案,由内勤负责将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调研成果、培训情况、获得奖励和荣誉以及检察官受到投诉的调查和处理等情况,及时记入档案。
第十七条 办案责任制实施后,主任检察官应当优先接受培训、发放津补贴,提供车辆、通讯等工作条件上的保障,对优秀的主任检察官应当优先考虑晋职、晋级。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