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建 议 书
平检民(行)行政违监[2015]14060300003号
平鲁区环境保护局:
本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朔州市格瑞特实业有限公司将其产生的污染物粉煤灰擅自倾倒于平鲁区白堂乡上黑水村自然山沟里,造成周边土壤水体大气污染,将严重影响周边农业生产和人类健康。
本院经调查核实,朔州市格瑞特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是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煤矸石发电厂,坐落于朔城区下团堡乡境内,环保监管单位是朔州市环保局。2014年8月份该公司未经任何选址、设计及运行等审批未采取任何防渗,防护措施将粉煤灰请到于白糖相上黑水村东南两公里处的沟渠内。大量粉煤灰弥漫到空气里,有害物质渗透到水体中,土地和地表水受到污染,周边村民正常日常生活生产和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格瑞特公司违规乱排粉煤灰污染环境事件经朔州市环保局查处,该公司停止了倾倒行为,对污染物仅作了黄土覆盖的处理措施,至今未对倾倒的粉煤灰进行清理恢复原貌。
本院认为,朔州市格瑞特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环保意识淡薄,擅自把粉煤灰倾倒于自然山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相关规定,粉煤灰是我国工业固体污染之首,其中有20多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化合物等物质。格瑞特公司倾倒的粉煤灰未设置任何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对周围的地表水及土壤造成严重污染,人们的生产生活将受到严重威胁。在当前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各种极端气候事件的频发,大量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粉煤灰会成为人身安全和生态灾难的重大隐患。
综上,朔州市格瑞特实业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贮存、处置、利用粉煤灰,非法排污于平鲁区境内,给平鲁区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此我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你局体提出如下建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法定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惩治格瑞特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
2、加强与市环保局的联合防治协调机制,进一步增强监管意识,采取有力措施,责令格瑞特公司对已经倾倒的粉煤灰限期清理、恢复原貌,并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已造成的污染依法进行赔偿。
3、结合我区环保实际,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环保意识自觉履行环保义务,参与环境保护。
请在收到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2015年9月23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