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指导及案件督办。
三、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开展调研、参加未成年人犯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负责应当由市检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等工作。
五、负责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的共同犯罪案件。
共同犯罪案件中,首要分子、主犯或者有半数以上(含半数)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应当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承办。
七、负责上级检察院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