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对赵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赵某拖欠学府青年城项目4号楼工程40余名农民工工资共计50余万元。
赵某在刑事立案后,依法全部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且未造成严重后果,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无逮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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