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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院探索建立命案捕诉监督联动机制 认真推行办案终身责任制有效防范冤假错案
时间:2014-05-19 16:24: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年以来,朔州市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检察长会议关于深化检察改革增强检察工作活力的要求,探索建立命案捕诉监督联动机制,积极推行办案终身责任制,努力防止冤假错案。截至目前,该院已成功办理6起命案,取得初步成效。

  一、建立“捕诉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命案诉讼监督力度。该院出台《关于检察机关命案侦查介入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及配套制度,进一步健全了命案介入组织、明确了监督重点、理顺了工作流程,为命案介入监督捕诉联动机制健康开展奠定了基础。一是健全办案组织,明确职责任务。该院针对过去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三项工作,分部门、分人员、分流程办案,容易导致效率不高、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甚至发生冤假错案的问题,探索建立主办检察官制度。明确规定,主办检察官领导下的办案组负责命案介入现场勘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工作,期间不再更换办案人员。对此,该院通过公开选拔任命了7名主办检察官,按辖区划分设立4个普通命案办案组和1个未成年人案件办案组。普通命案办案组每组负责2个办案辖区,并与命案发生地县区院的2名检察官共同组成办案组全程负责案件办理工作。二是明确5个环节20项重点监督内容。在现场勘验、检查环节,重点监督查看现场勘验情况、尸检报告,检查现场痕迹物品的提取与扣押情况等内容;在现场访问环节,重点检查询问程序是否合法,检查现场访问是否及时、快捷,查看现场访问、了解、收集的情况和线索;在参与命案现场分析会环节,重点了解案件取证情况,听取现场勘查访问汇报,审查案件证据,并围绕犯罪构成,对案件性质、侦查方向和范围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参加对嫌疑人第一次讯问环节,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和律师意见,检查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已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根据现场取证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引导侦查;在参加命案联席会议环节,重点审查核实是否有非法证据、不实证据,调查核实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暴力取证行为,并对收集、固定、完善客观性证据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理顺工作流程。规定县(区)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发生命案的通知后,应立即上报市院办案组负责人,办案组第一时间赶赴命案发生现场参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案发地公安机关向同级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须经办案组主办检察官审核,并由办案组内基层院检察人员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并送达案发地公安机关。收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命案后,由主办检察官依法确定管辖法院以及是否需要补充侦查等。

  二、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协作,共同提高命案办理质量。与市公安局会签了《关于检察机关命案侦查介入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命案办理质量。一是建立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与市公安局会签《关于检察机关命案侦查介入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建立了信息联络员制度、命案联席会议制度和命案信息通报制度。规定命案发生后,辖区公安局派出所、责任区刑警队、刑警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应立即将命案发生时间、地点等信息通报办案组负责人,保证办案组能够第一时间介入命案侦查;命案发生后,公、检双方应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命案侦破中的困难和问题;市公安局与市检察院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互相通报当月命案发案、报案、立案、破案,以及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信息数据,以便于双方掌握辖区命案的信息数据,了解命案侦查进展动态。二是明确介入监督的原则和范围。检察机关以“参与而不干预、建议而不代替、引导而不指挥”为原则,适度介入,尊重公安机关独立办案;检察人员未及时到达命案现场不影响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检察人员进入命案现场需经公安机关现场指挥员同意,做到不僭越、不干预、不妨碍侦查。明确检察机关介入监督的命案范围,包括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故意伤害致死等重大恶性案件。

  三、推行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一是建立权责一致的办案工作模式。办案组实行主办检察官负责制,除变更强制措施、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抗诉等事项以及重大疑难命案的处理须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外,主办检察官有权独立作出其它实体性和程序性决定。主办检察官对所办命案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质量负第一责任和终身责任,对具有错案责任追究情形之一的,免去主办检察官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仅对命案相关文书流转进行审批,无权改变主办检察官的决定。二是建立配套的监督制约和考核奖惩制度。除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案件管理、进行预警监督外,还专门选任办案经验丰富的3名检察官和1名纪检监察人员组成“办案督导组”,对主办检察官领导下的办案组进行动态监督。每年年终,对主办检察官所办案件数量、质量、出庭情况、业务能力、办案纪律、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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