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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定期接受警示教育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5-04-08 09:56: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切实强化全市党员领导干部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的目的是将中央领导提出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等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修养、廉洁守法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第三条 朔州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建立市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作为全市党员领导干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的主阵地。基地分为警示教育展厅、讨论室、多功能报告厅、警示体验厅、资料储藏室等五个部分。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采取典型个案、类案剖析和综合数据对比等手段,析案释法,析案明纪,析案述理,析案弘德,通过自律和他律,对预防对象进行事先防范警示教育。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要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干部培训机构教学计划,实现常态化、规范化、专业化。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的对象,主要包括:

  1、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2、重点行业、热点部门、重要岗位以及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和单位的人员。

  3、换届选举(含农村两委)候选人、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新录用的公务员。

  4、各种进修班、培训班,以及行政学院、党校举办的党员干部主体班人员。

  5、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参建人员。

  6、其他有必要接受警示教育的人员。

  第七条 市直机关和各县(区)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半天的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新录用的公务员、入党培养对象、预备党员必须接受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其他党员干部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一次的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

  第八条 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一般应包含以下九个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其中的几项开展活动。

  1、看一个警示教育展览。主要展出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大部署、清正廉洁的先进典型、腐败案件反面典型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的成效。

  2、观一部警示教育片。揭示职务犯罪危害,分析犯罪原因。

  3、听一堂预防教育课。用发生在身边的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教育党员领导干部。

  4、开展一次以案说法。由职务犯罪者亲述其本人因犯罪被查处后的认识和忏悔。

  5、进行一次廉政谈话。由开展活动单位的负责人对参加活动人员进行一次集体廉政谈话。

  6、组织一次专题讨论。组织接受警示教育的人员开展专题讨论。

  7、进行一次廉政承诺。组织接受警示教育的人员集中进行廉政承诺并重温入党誓词。

  8、开展一次风险源点分析排查。对各单位存在风险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进行分析和排查,提出防范对策和建议。

  9、发一份学习资料。介绍预防职务犯罪知识和典型案例。

  第九条 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警示教育基地在工作日对外开放,各单位均可预约。

  第十条 市检察院要强化对基地的动态管理,根据不同时期的全市工作大局,对警示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及时予以更新。要注重实效,对接受教育的人员建立个人教育档案,采取定期回访、发放调查问卷、收集心得体会、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改进工作。接受教育人员应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对照检查,写出心得体会。

                                            

                                              朔州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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