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解释:
实施诈骗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2、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条)
案例:
唐某现年30岁,无固定职业。2010年夏天,其通过互联网与外地女子郑某相识,迅速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郑某做服装生意,收入不菲,唐某萌生了骗钱想法。此后四个多月里,唐某自称和他人合伙做柴油生意,以拉柴油急需资金为名,许以高额回报,先后骗取郑某58万元。2011年春,见郑某已无利用价值,唐某玩起了“失踪”,后被警方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8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