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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申某、王某、金某、张某、董某抢劫、敲诈勒索案
时间:2014-06-04 11:40: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与犯罪嫌疑人申某系同居关系)近来经常收到来自号码为1513539****的黄色短信的骚扰,为此,申、王二人经常吵架。2012年8月13日晚上,王某又收到该号码发来的黄色短信,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当晚11时52分,被害人汤某用自己的手机(号码为1311102****)给王某发了个短信:“你好”。申某让王给回电话问是谁,汤说:“我是你同学汤某”,王说:“我不认识你,你干啥呢?”汤说:“没事干,想和你坐一坐了”。王说:“你过来吧”。申便给他朋友金某打电话说:“有个人经常骚扰我媳妇哩,你过来看看认识不认识”。后汤某骑摩托来到右玉县某小区门口,打电话让王下来。王某和张某下来后,王问汤:“你就是汤某,你给我打电话干啥呢?让我老公(指申某)知道了”。汤说没做的。后申某、张某、董某便对汤拳打脚踢。在打的过程中,申某将汤的小金佛揪了下来,后又还给汤。金某将汤身上的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及现金掏走,给了申某,申又给了王某,王数了数说:“1725元,我拿上了”。后申又胁迫汤将皮鞋价值(154元)脱下放在其摩托车上,让张某将汤的摩托车(价值1230元)推至申租住的楼房下,并以汤影响其家庭为由,让汤第二天拿3万元来处理此事。次日上午,汤某通过其同学边某、黄某给王某打电话,想要回被拿走的钱和物品。王说做不了主,让找申某。同日下午,汤某报案。

  争议焦点:本案该如何定性?申某、王某、金某、张某、董某等五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分歧意见:

  1、申某、王某、金某、张某、董某等五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犯罪嫌疑人申某等五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3、犯罪嫌疑人申某等五人除构成抢劫罪外,申某、王某还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4、申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其他人不构成犯罪。

  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申某、王某、金某、张某、董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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