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朔检刑不诉[2014]2号
被不起诉人郭智锋,男,汉族。2013年5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朔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智锋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9月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审查查明:
2013年5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郭智锋在不知真情的情况下,以送水果为由受雇于犯罪嫌疑人陈智军、李海军、陈虎青。后被不起诉人郭智锋与犯罪嫌疑人陈智军开货车晋M84336在送水果同时将30袋咖啡因送到朔州市区菜市场。翌日凌晨5时左右,犯罪嫌疑人陈智军与犯罪嫌疑人黄润莲、刘豹交易毒品时,被朔州市公安局干警当场抓获,被不起诉郭智峰亦被抓。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陈智军证言及被不起诉人郭智峰的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智锋的行为不够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郭智锋不起诉。
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4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