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朔检刑不诉[2014]1号
被不起诉人张美福(化名杜振林),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1年10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3年7月19日被抓获归案。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张美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复核了证据,期间于2013年10月21日、2013年12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补侦完毕后朔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1月1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朔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999年9月底,李海顺先后两次向张美福购买土制海洛因35克,并以每克450元之价出售给了朔州自称叫“刘二毛”的吸毒人员;2000年6月份的一天,李海顺在临县向张美福购买土制海洛因50克,其中的30克毒品出售给平鲁的刘三,剩余的20克被吸毒人员在平鲁木器厂附近所抢。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美福不起诉。
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4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