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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15-06-08 10:01: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朔检公诉一刑不诉〔2015〕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应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8日晚21时30分许,同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起诉)因向被害人鲁某某索要赌债而发生争吵,便给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已起诉)打电话,说对方欠钱不给还要找人打他,让其赶快去开发区。武某某接电话后便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打电话,让其赶快把他的车开到开发区汽车站北面的巷口,并说“车上有打人的棒子”,让其送过去。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开车去了开发区汽车站北面的巷口,给武某某打电话,武某某说他把人扎着了,去了医院。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也去了医院。被害人鲁某某被武某某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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