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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
时间:2016-05-10 16:37: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朔检公诉一刑不诉〔2015〕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朔州市**有限公司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8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31日12时许,朔州市**有限公司员工白某在平朔安家岭工作时死亡。经鉴定白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崩裂而死亡。

  死者白某是安家岭煤矿的工艺操作工,负责皮带巡视、清理积货,上岗前经过岗前培训,参加过安全会议和相关考试。案发当时,矸石皮带正在运行,按规定不允许任何人进入滚筒下方,且案发后,发现现场并没有积货杂物,无需清理,死者白某在设备运行时进入到了滚筒下方。

  被不起诉人李某负责**公司在安家岭选煤厂的安全工作,每天早上组织开会,强调安全工作,案发现场安装有防护栏,防止设备运行人员进入。

  本院认为,李某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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