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朔检公诉一刑不诉〔2015〕1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冯某,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1日,在山西省**公司当司机的被不起诉人冯某因报销费用与该公司车队队长李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争执。在争执中,被不起诉人冯某用铁凳朝李某身体进行殴打,造成李某左尺骨中段骨折,后在朔州市人民医院治疗,2014年9月被害人李某痊愈。经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冯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