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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
时间:2016-05-10 16:38: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朔检公诉一刑不诉〔2015〕1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应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1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白某 ,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20日,被不起诉人白某在山西省农业银行朔州市分行申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10万元。办卡后,被不起诉人白某多次进行消费,后到归还期日未能及时归还,2014年9月3日进入逾期,2014年11月4日进入不良。经该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2015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白某归还本金46375元,还有本金52125元,未能归还,期间,该银行工作人员又多次催收并已超过3个月,仍未能还款,截止2015年7月3日,有本金52125元,逾期产生利息16147.11元,滞纳金5754.32元日共计74026.43元,仍未能还款。2015年7月2日朔州市农业银行向朔州市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8月11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10月12日将白某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1日白某归还银行欠款78288元。

  本院认为,白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归还全部欠款,真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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