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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
时间:2016-05-10 16:39: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朔检公诉一刑不诉〔2016〕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6月1日经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月2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非法邮寄弹药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间,被不起诉人杨某作为中通快递公司收寄员,明知他人向广西,湖南,广东等地出售标有“风铃”物品(实际为制造子弹散件和装弹器物)而帮助其邮寄,使其从中赚取差价获利。部分购买人非法制成猎枪弹使用或出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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