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朔检公诉一刑不诉〔2016〕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6月1日经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月2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非法邮寄弹药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间,被不起诉人杨某作为中通快递公司收寄员,明知他人向广西,湖南,广东等地出售标有“风铃”物品(实际为制造子弹散件和装弹器物)而帮助其邮寄,使其从中赚取差价获利。部分购买人非法制成猎枪弹使用或出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