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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
时间:2016-05-10 16:40: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朔检公诉一刑不诉〔2016〕3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东坊城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24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4日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中旬,河北人冀某在朔城区小平易乡元元路口的一家煤场组织发售煤炭,让被不起诉人穆某经营的配货站联系派车为其往天津港运煤。后经结算,冀某欠被不起诉人穆某运费39700元。后被不起诉人穆某多次打电话联系冀某催款,未果。同年12月21日21时许,当被不起诉人穆某得知冀某来到朔州,便带领林某等赶到朔州市开发区泰胜源大酒店,将冀某强行带至其住处,向冀某索要所欠运费,直至同年12月24日11时许,冀某被公安人员解救。其间,被不起诉人穆某多次殴打冀某,致其左耳鼓膜穿孔。被不起诉人穆某归案后,其家属积极配合冀某进行治疗,赔偿其经济损失32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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