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当事人刑事和解不起诉案件办理过程的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特制订本意见。
一、适用的案件范围: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交通肇事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
二、公开审查:案件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和解或经调解和解,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和解申请。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和解申请的,公诉部门经审查后认为案件符合和解条件的,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双方当事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及适用和解程序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提供法律咨询,上述工作应制作
笔录附卷。
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中认为案件符合和解条件的,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公开听证:
(一)审查后认为符合当事人刑事和解不起诉条件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
(二)听证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委、居委会代表、侦查人员、上级机关代表、律师等参加。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建立听证人员库,在召集听证会前,由当事人双方从人员库内自主挑选确定。
(三)召开听证会,应遵守以下程序:
1、承办人或部门负责人结合案情,分别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法理精神等方面阐述检察机关拟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当事人表达意愿和认罪悔罪态度。
2、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发表意见。
3、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预。
4、对会议过程及参会人员意见应详细记入笔录。
5、听证会同意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意见的,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
6、听证会认为检察机关拟不起诉理由不充分的,应再次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处理决定。
四、公开宣布:对于依法作出当事人刑事和解不起诉决定的一审刑事案件,应当邀请当事人双方及其亲属、所在单位、村委、居委会代表,公开向当事人宣布,并将双方意见记入笔录。
五、公开法律文书: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侦查机关后,双方当事人、侦查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诉、复议的,不起诉决定书应在本院门户网站上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