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朔检民行〔2015〕1号
赵某某等六人因与原朔城区小平易乡担水沟联营煤矿(现兼并重组为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朔城区小平易乡西赵家口村民委员会、平鲁区陶村乡歇马关村民委员会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朔民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诉争的23亩土地权属问题。申请人赵某某等六人在诉讼中提供了朔州市国土资源局平鲁分局出具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和情况调查说明,该情况说明中载明“经我局调查核实,1989年土地详查档案,平鲁区歇马关村与朔城区西赵家口村土地权属管理界线划定有误,平鲁区歇马关村23亩土地(争议地块)确属平鲁区歇马关村,不属朔城区西赵家口村”。而对方当事人西赵家口村委会在诉讼中提供了朔州市国土资源局朔城分局出具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和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中载明:“经我局人员对朔城区西赵家口村与平鲁区歇马关村的土地权属界线进行了实地勘测,并对照一九八九年土地详查图中资料核实,现担水沟联营矿所占土地所有权属朔城区西赵家口村所有”。双方出具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所附现状图属同一版本。法院主要根据这两份证明内容相反的情况说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判决该案争议不属法院审理范围,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申请人赵某某等六人的监督申请。
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5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