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某因与徐某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朔民终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监督。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某某
其他当事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某
二、案件基本事实
1998年10月19日,尹某某与徐某某订立合约,约定尹某某向徐某某借款41500元。尹某某将现居住房屋平朔5区楼房一套作抵押,由徐某某暂住。2000年,平朔公司公产房实行转私。徐某某以尹某某名义申请了私有房所有权登记。2001年徐某某将房屋以52000元卖于他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尹某某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抵押不生效,徐某某返还尹某某楼房及手续。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尹某某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尹某某与徐某某达成如下协议:徐某某一次性退还尹某某公积金5858.8元,及2000年12月26日起至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同期银行存款利息2719.07元,共计8577.87元。后尹某某不服调解结果,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现尹某某向本院申请监督。
三、本院审查情况
本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主任检察官郝秀兰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