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因与王某某、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朔中民终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某某
其他当事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
其他当事人(一审被告):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7月24日21时许,王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朱某某停放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山阴县交警大队认定,朱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后王某某向山阴县人民法院起诉。山阴县人民法院判决朱某某赔偿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参加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66257.7元。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朱某某不服,上诉至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朱某某仍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朱某某的再审申请。现朱某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
三、本院审查情况
本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主任检察官郝秀兰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