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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5-09-07 09:58: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宋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朔中民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当事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某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11年8月6日,宋某及其合伙人王某、马某某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项目部签订了内部工程承包合同,由三合伙人包工包料承包了国基建设有限公司商住楼工程,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合伙人王某怀疑宋某伙同他人套取现金5万元,双方产生矛盾。后宋某找到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张某,要求张某不能再把工程款付给王某,而是支付给宋某。张某答应待他们内部结账后处理。2011年年底,主体工程接近尾声。2012年1月15日、16日,合伙人王某、宋某、马某某及其合伙内部雇佣的工作人员一起进行了算账,截止2012年1月16日,宋某在该工程中投入资金2569750元,王某、马某某共投入660余万元。当时,宋某提出退伙,王某、马某某既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也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2012年3月份,工地开工后,宋某要求王某退还投资款未果,于是派人采取拉闸停工的极端行为追索投资款。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张某出面阻止并分析利害关系后,答应负责从应付工程款中给付原告投资款2569750元,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此后,张某以王某不同意为由拒付宋某投资款,因此形成诉讼。怀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宋某投资款2569750元。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仍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现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法院裁判向本院申请监督。 

  三、本院审查情况 

  本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主任检察官郝秀兰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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