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城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南关村委会因与刘某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朔中民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朔城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南关村委会
其他当事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成
二、案件基本事实
1982年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刘某成分得南关村委会承包地“围墙地”1.94亩,刘某花分得“围墙地”2.39亩。1984年南关村委会向承包户发放了承包土地合同书,刘某花将合同书交与刘某成,并将该2.39亩承包地交与刘某成耕种。1985年刘某成与南关村村民常某达成《互换承包地协议》,将本人的1.94亩、刘某花2.39亩合计4.33亩承包地(地名为“围墙地”)换取常某承包地12.71亩(地名为“河南地”)。1992年常某在兑换的承包地上申请了宅基地并建房。2006年,柳某也在此建房。2007年,刘某花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成、常某和柳某返还其2.39亩“围墙地”,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成返还其2.39亩围墙地,常某和柳某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经调解,刘某花和常某、柳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某花将2.39亩承包地(其中2亩河南地为刘某成退还刘某花,由刘某成直接交付柳某)分别作价转让给了常某福(常某之子)及柳某。至此,刘某成所耕种的河南地承包地为10.71亩。2011年常某荣、张忠和常某福起诉至本院,要求刘某成按比例返还三人土地7.69亩,朔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成返还三人5.69亩土地。刘某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常某荣、张忠和常某福的诉讼请求。南关村委会位于河南地的藏宝地经电子城项目征用,每亩补偿115000元,且部分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已从村委会领取相应的补偿。刘某成认为其享有河南地的10.7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诉至朔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朔城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南关村委会支付其承包地征用补偿费1231650元。朔城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刘某成的诉讼请求。朔城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南关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朔城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南关村委会仍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三、本院审查情况
本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主任检察官李智敏正在进一步审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