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因与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6民终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民事检察部员额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原判决存在对审理案件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晋公网安备 140602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