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人员配备 | 领导简介 | 检察长致辞 | 机构设置
当前位置:首页>>阳光检察>>检务公开>>民事行政检察>>民行论坛
新民诉法对检察机关的重大影响及应对
时间:2014-07-07 16:33: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市院民行处 郝秀兰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民诉法修改主要内容包括八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增加了公益诉讼;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明确将调解和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范围、增加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调查权、增设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缩短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时限、增加案外人救济程序等问题。我认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基层民行工作发展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一、新《民事诉讼法》实行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面临的机遇

  机遇一:为民行抗诉提供了更多法定条件。修改后的民诉法将检察机关的抗诉范围扩大为民事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案件的监督,民事执行案件的监督,以及对法院违法行为的监督。极大地拓展了监督空间,解决了以往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过于狭窄的问题,扩大了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条件,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案源问题。

  机遇二:增强了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的信心,扩大了检察机关民行监督的影响。民行检察部门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的形式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一个案件申诉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抗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能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进行再审,往往会挫伤当事人申诉的积极性。修改后的民诉法增强了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扩大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的影响。

  机遇三:为民行检察队伍建设提供了新的机遇。建设一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民行检察队伍是修改后的民诉法实行的当务之急。作为监督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这支队伍,必须熟悉和精通这部新法,同时我们检察机关与之相适应的一些部门规章也面临修改、补充和完善。为了适应这些变化,新法实施前后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都在认真组织学习和人员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一些符合新时期民行检察发展要求的人员将会脱颖而出,这为民行检察队伍建设提供了新的良好机遇。

  (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面临的挑战

  基层院受理当事人申诉案件将会越来越多,这对民行检察队伍的能力、素质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民诉法的实施,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高民行检察人员的素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每一个民行检察人员不仅要热爱这个工作,要把做好这项工作提高到提升检察地位、服务大局、稳定社会、服务民生的高度上来认识。

  二、检察机关在新民诉法框架下存在三大方面不适应

  新民诉法为加强民事审判监督的可喜变化,并不能真正实现审判的最终公正。既需要审判机关自身的不断自我完善和加强,也需要具有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而就当前现实来看,检察机关如何适应新民诉法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正视和克服自身弱项,才能拿起监督的武器。

  1、监督理念不合时宜。事后监督是民诉法立法的要求。实体监督一直是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方向,而新民诉法坚持程序和实体并重,不关注程序,必将使大量的民行申诉案件面临尴尬境地。同时,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以加强法检两家协调为手段,着眼建立协调性监督方式也不合时宜。过去,为了改变监督手段单一的现状,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把与加强同级法院审监部门的协调作为开展再审工作的手段和方法,通过向同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协调其启动再审,有的还当做亮点工程来抓,而随着新民诉法再审审级提高,对同级法院审判监督靠这种协调显然己经不合时宜,因为同级法院已无对本级案件的再审权,且这种监督的最终决定权在法院手里也有检察监督偏软之嫌,使真监督变成了协调监督,实际上是对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变通和背离。

  2、审查方式上的墨守成规。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了五种再审事由,而其中大多均为实体审查,审查中把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作为能抗不能抗关键依据,而程序是否违法或稍有违法往往成为审查中的盲点。只要不是认定确实的程序违法行为,均可能会产生擦边球效应,过去多采取放任、放过态度。这次新民诉法中增加的实体和程序违法中,有些如何操作属于新情况,比如,“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这里“新的证据”具体的范国是什么?是整个案件基本事实的“新证据”,还是双方争议焦点问题的“新证据”。如果当事人恶意规避,在一审二审未尽举证责任,能提供证据却没有提供,为逃避交纳诉讼费专门选在再审程序提出(再审程序不收诉讼费),对于这样的情况怎么办?又比如“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这里”基本事实”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具体范围包括哪些?此外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是指一审程序未经质证,还是二审程序未经质证?”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对“客观原因”应该怎么认定?等等,还需要探讨和研究,否则容易造成民行工作中手足无措的境地。

  3、民商知识上存在法检不对称。据不完全统计,一名法官一年的民事案件近百件,而一名民行检察官一年仅办理10件不到,实践出真知,数量上不对等必然带来在民行法律知识上的不对等,同一案件因承办人的不同本身就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和结果,也容易进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境地。

  三、检察机关顺应新民诉法的对策建议

  一个有良知的法律反映了国家法制化的进步,但还需要一个有良知的机关来执行。因此,我认为,检察机关要履行好审判监督这一职能,当务之急是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转变监督理念。牢固树立程序和实体并重理念,将程序审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摒弃协调性监督理念,认清监督本身就是一种对抗型监督。二是构建上下联动审查方式。新民诉法规定再审审级提高到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这也意味着抗诉的提出将更加慎重。因此作为具有抗诉决定权的上一级检察机关在审查上更应发挥主力军作用,我建议将现有的下一级审查提抗,上一级决定抗的审查模式变为上下两级联合审查,将更有助于提高抗诉的含金量。三是加强民行检察知识宣传和学习。新民诉法的出台实际上使抗诉的路子更宽了,申诉不再难,再审不再无期,因此,这些信息要让群众知道,通过加强宣传,使群众认清检察机关监督的真正含义。同时,作为民行检察人员要练硬基本功,否则就难以真正履行好自身的监督职责。四是建立庭审录音录像。我认为,法院在庭审中建立录音录像,既有效防止当事人事后不认账,也是程序公开的一种手段。通过庭审录音录像回放,也易使一些程序性再审事由变得容易审查。

检务公开  
社会聚集  
检察研究  
朔州检察
版权所有: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山西省朔州市
检察门户网站jcy.gov.cn域名统一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1号
技术支持:
正义网    点击率AmazingCounters.com
朔州检察微博
朔州检察微博
朔州检察微信
朔州检察微信

晋公网安备 140602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