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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修改后民诉法 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时间:2015-11-27 10:36: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贯彻实施修改后民诉法 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艳君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民事检察工作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全面正确开展民行检察工作,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因此,贯彻实施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 

  一、冷静思考,科学研判,着力解决认识深化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下新增并修改了若干检察监督条文,将对未来的民事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我院高度警惕盲目乐观与消极观望两种不良倾向,科学研判此次修法对民行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积极主动地采取应对措施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从国家法制进程的高度重新定位民行检察工作。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突出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并对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公正司法、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民事行政检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和保障民生民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有着独特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司法不公问题重点在于民事行政案件,要求加强民行检察、维护司法公正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民行检察工作如何适应形势的新要求,回应群众的新期待,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正确认识民诉法修改带来的重要机遇和巨大挑战。修改后的民诉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地位和作用,扩大了监督范围,从单一裁判监督扩展到对诉讼程序、诉讼结果和执行活动等民事诉讼全过程的监督;增加了监督方式,明确了检察建议的地位和作用;强化了监督手段,赋予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的调查核实权。这些规定扩展了民事检察监督职权、完善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既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又将多年来检察机关探索实践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立法,扫清了制约检察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的一些法律障碍,为民行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 

  与此同时,随着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和再审制度框架的重构,检察机关监督范围的扩展和监督方式的增加,民事检察监督在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等方面责任更加重大,对检察机关如何完成繁重的监督任务、兼顾效率与公正、消化骤增的息诉工作压力、提升队伍监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民行检察工作只有务实规范创新科学发展,才能应对好这些挑战。 

  ()深刻认识工作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由于立法不完善,实践不充分,民行检察工作仍然是当前检察工作相对薄弱的环节。比如,总体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监督效果上还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监督公信力不高的问题;工作方式上还存在手段单一、结构不优、协作不顺的问题;人员素质上还存在人力不足、专业能力不强的问题;领导思维上还存在“重刑事、轻民事”、保障不到位的问题,对加强民行检察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还缺乏清醒认识,对务实规范创新科学发展涉及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思想上还缺乏共识、行动上还缺乏自觉,必须下大气力认真加以解决。 

  二、转变理念,找准定位,着力解决理念端正问题 

  面对新的工作形势,我院民行检察工作监督理念有了根本性的转变,工作重心从过去的以抗诉为中心或主线,转变为以合法性监督为中心,解决好“为什么监督”、“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的问题。 

  首先,进一步深化对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定位的认识。明确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检察机关在当事人之间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立场。监督对象主要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审判程序、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和违法行为。监督目的旨在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不应当偏离目的盲目进行监督,监督效力主要是促使人民法院对存在的违法情形、违法行为,依法启动相应的纠错程序予以纠正。在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代行审判权、执行权,也不代行对违法人员的处分权。 

  其次,在开展工作中准确把握民事、行政诉讼各自的规律和基本原则,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深刻领会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提出的“七个强化”的重要内涵,切实做到“五个并重”:一是敢于监督与依法监督并重。既要加大监督力度,坚决纠正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结果与诉讼过程、执行程序中已经发生的违法情形、违法行为,又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监督范围、对象、条件、方式和手段开展监督工作,确保检察监督的依法运行,坚决防止监督权的滥用;二是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并重。彻底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观念,在坚持对各类错误生效裁判实施法律监督的同时,着力加强对诉讼过程和执行程序中违法行为、违法情形的监督,全力保障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三是规范监督与善于监督并重。既要准确把握各种监督方式的适用条件、范围、程序,又要从民事诉讼的规律和检察监督的特点出发,正确把握检察监督介入民事诉讼的时机、方式和程度,注重各类监督方式的有效衔接与灵活运用,确保监督效果;四是办案数量、质量、效率与效果并重。牢固树立以数量为基础、以质量为生命、以效率为保证、以效果为根本的思想,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效果,实现办案数量、质量、效率与效果的有机统一。五是强化法律监督与维护诉讼秩序正常进行并重。既要依法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又要认真做好正确裁判的服判息诉工作,与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和配合,共同遏制当事人恶意诉讼、在诉讼中弄虚作假以及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三、统筹谋划、深化改革,着力解决工作机制创新问题 

  贯彻落实修改后民诉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完善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来保障监督职能的充分行使。我院以贯彻实施修改后民诉法为契机,在健全并落实相关工作机制上狠下功夫,确保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修改后民诉法和高检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高检院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规则》的规定,健全案件受理、审查、监督、息诉等环节的制度规范,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细化办案流程,确保依法规范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 

  ()完善纵向一体化工作机制。按照高检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的层级分工规定,合理调整工作重点,发挥层级监督优势。上级检察院采取提办、交办、转办、协办等一体化方式加强对本辖区办案工作的统筹,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一体化工作机制对提高办案效率的重要作用,通过整合上下级办案力量、改革办案模式,缩短案件流转时间,提高审查效率。 

  ()健全横向一体化工作机制。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加强与案件管理部门的协作,健全案件流转机制;加强与控告申诉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案件受理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加强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协作,完善职务违法犯罪线索双向移送和配合查处机制;加强与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配合,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防范廉政风险。 

  ()完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我院坚决纠正重监督数量轻监督质量的做法,着重加强对案件的质量管理。严把案件审查关,从严把握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标准。坚持把案件讨论作为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严格执行, 重大、复杂或疑难的案件,提交检委会会议讨论,发挥检委会的决策把关作用。落实文书说理制度,提高审查终结报告和抗诉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等文书的撰写质量。落实文书备案制度,发出提请抗诉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同时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建立健全案件质量检查制度,对办案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和整改。 

  ()完善矛盾化解工作机制。认真研判修改后民诉法的实施对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严峻形势,引导群众依法定程序解决司法诉求,把化解矛盾工作落实到办案各个环节。落实检调对接机制,做好申诉和解工作和抗诉、建议再审案件检法联调工作;落实逐案风险评估预警制度,继续采取书面与当面释法说理相结合的方式对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做好息诉工作;对于检察环节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将矛盾导出检察机关,协助政府或有关部门做好矛盾疏导工作。 

  四、内强素质、外创环境,着力解决监督能力建设问题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我院不断优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内外执法环境和条件,高度重视和解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人财物保障方面的实际困难,争取形成“党委政府关注、人大政协监督支持、本院党组重视”的良好执法环境。 

  ()强化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民行检察机构建设,合理充实、调配民行检察人员;建立民行检察人员的培训机制,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岗位练兵活动,通过多种方式,不断提高民行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质。继续加大培训力度,通过案例研讨、现场会等方式,加强针对性、专题性的研讨交流,做到融会贯通,熟练运用。加强人才培养和储备,立足长远,培养造就一批民事法律方面的专家能手。强化岗位练兵,丰富民行检察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切实提升监督能力。 

  ()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领导与支持。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报告贯彻实施修改后民诉法的重大部署、重大事项,反映民行工作的重大变化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紧紧依靠党委、人大的重视和支持,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案件和事项,要主动向政法委汇报。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健全和落实联席会议、联合调研等机制,与法院会签《关于贯彻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意见》,就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共同研究,达成共识,保障工作协调有序地开展。 

  ()完善自身监督机制,确保公正廉洁执法。我院特别重视自身监督机制的建设,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案,坚决防止利用检察监督权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公正廉洁执法。一是强化内部监督。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依照法律新规定健全民事检察各个办案环节的程序规范,明确执法标准,细化流程管理,严明办案纪律,强化办案责任,严格规范办案人员与法官、律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关系。落实案件审批制度,分管民行的副检察长和民行检察部门负责人要逐级把好审批关。严格执行检察人员回避制度,坚决防止检察人员与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形成利益共同体,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建立办案风险防控机制,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民行检察部门办案工作的监督制约作用,一旦发现违法违纪,坚决依法严肃查处。二是强化外部监督。健全向人大汇报的工作机制,坚持工作报告、文书备案审查、代表联系等制度,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进一步深化阳光检务,实现执法依据、办案程序、审查结果、法律文书的全程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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