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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工作中对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初探
时间:2015-11-27 10:42: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行检察工作中对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初探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  谢翠枝 

    

  一、违法行为调查对于民行检察监督的现实意义 

  有利于拓展监督空间、丰富监督措施,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发展。《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了检察机关办理抗诉案件的调查范围,但没有规定调查手段和程序,司法改革方案提出要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但如何完善,目前没有相应规定。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违法行为调查,带有监督执法和司法弹劾的性质,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行为。赋予民行检察部门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调查权既是我国国家机构分工合理性的需要,更是法律监督的内在核心要求。违法行为调查弥补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调查手段的缺失,拓展了民行检察的监督空间。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犯罪活动直接进行违法行为调查,能更好地实现对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民行检察部门违法行为调查权是对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的有效组成部分和坚强后盾,能够有效地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发展。 

  二、违法行为调查的范围  

  违法行为调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活动中,对审判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的调查活动。在开展违法行为调查的初级阶段,调查范围应仅限于对既不能抗诉也不能侦查查办的职务违法行为,调查的对象限于审判和执行人员个人。 

  1、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或者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损害司法公正的 

  2、在民事、行政裁判执行活动中渎职、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当事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法行为调查的运行机制 

  (一)在组织机制方面,成立的和的组织领导,协调体系 

  1系上下联动。所谓即是发挥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作用,上下一体,统一行动,整合违法行为调查资源,具体作法应借鉴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制:以省级检察院民行部门为指导,地级检察院民行部门为主体,以基层检察院为基础的办案运行机制,省级院对下级的办案工作进行指导,遇到干预阻力时,直接参办。地级院对整个地位的民行违法行为调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基层民行部门积极协助,形成一体化违法行为调查机制。 

  2系协调配合。所谓即是民行部门在本院检察长的领导、指导下开展违法行为调查工作,并且加强与渎职侵权和反贪部门的配合与协调,民行部门开展违法行为调查工作的目的,即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官进行专门性的调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够立案标准的案件线索移交给自侦部门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民行部门应高度重视同自侦部门的衔接以及相互间的配合与协调,必要时民行部门也应请求自侦部门的大力配合与协助。 

   (二)锁定错误判决变个案监督为全面监督的工作机制 

  民行部门可在锁定错误判决所造成的危害性前提下,对错误判决展开违法行为调查,这种变个案监督为全面监督的工作机制,通过对民事行政改判案件的总体监督,民行部门就有了一个违法行为调查民事行政案件的宽广平台,就可以全面地带动民行违法行为调查工作的进行方向。 

   (三)检察一体化——注重整合检察资源 

  检察一体化应当坚持刚性监督与柔性监督的统一,实现单层监督向多层性监督转变,整合监督资源,协调联动,增强监督实效。 

  1.与侦查监督、公诉、自侦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对于因刑事犯罪行为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而受害单位又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保护国家利益的有效途径。由于侦监、公诉、自侦部门直接掌握这方面情况,民事行政检察与之加强沟通才能掌握案源,加之刑事诉讼办案期限有限,民事行政检察必须及时介入,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2.加强部门配合预防和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建立情况通报制度。明确反贪、渎检、民行三部门在严防和查处司法腐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建立起情况通报制度。民行检察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案件线索,应及时整理上报分管领导后,移交侦查部门进行侦查。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乱纪行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应向司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促其建章立制,严防案件发生。 

  3.主动与侦监、公诉、自诉部门联系,建立民行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在工作机制上,民行违法行为调查工作要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就必须要改变传统的案上门的作法,要找出能够挖掘出更多案件线索的方法,对涉及法官利用审判权所触犯的职务犯罪的种类认真归纳分析,发现该种犯罪的特点以及产生条件,为违法行为调查创造条件。院各职能部门在检察工作中发现民行案件线索,亦应当及时移送民行处审查,从而形成检察监督的合力。一是人民检察院内部的控申部门、刑检部门、监所检察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等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对民行检察部门的移送;二是上下级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之间的案件线索的交办、转办、协助调查和移送;三是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之间基于地域管辖而形成的案件线索的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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