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于2016年2月发布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则》分为七章,共计37条。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内容:一是确立了检察监督四项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性审查以及监督与支持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四项原则。二是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监督的具体情形和时限要求,确保“入口畅通”;同时明确了检察机关“同级为主,上级补充”的受理模式,保障当事人的申请监督权利。三是规定了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对象、方式、手段和程序,全面规范了检察机关的行政诉讼监督活动。四是针对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审判、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依职权进行监督,减少“监督死角”。五是规范调查核实,规定必要时可以向相关审判、执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确保掌握案件情况全面客观。六是细化有关监督事由,同时规定了审判、执行违法的具体情形,指导全国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监督标准。七是明确规定再审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切实强化自身监督。
近日,市院民行处组织全处干警利用每周处务会时间集中学习《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在处务会上,全处干警对规则条文进行逐字逐句的学习和讨论。通过数周的学习,全处干警对行政诉讼监督的原则、范围、对象、方式、程序等有了更全面的掌握,为进一步强化对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