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案件受理符合受案条件和范围,程序规范,登记准确清晰。
第二条 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应当做到: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
(二)立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限规定;
(三)立案手续齐备;
(四)文书制作内容完整、清晰、无差错;
(五)审批符合程序要求;
(六)通知、告知及送达及时。
第三条 对案件审查应当做到:
(一)客观、全面,无遗漏事项;
(二)程序合法,无违反规定谈话、调查、取证、勘验、鉴定、提出暂缓执行建议或终止审查的情形;
(三)文书及笔录制作规范、完整、清晰、客观。
第四条 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做到:
(一)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论述清晰、审查结论正确;
(二)文书制作规范、完整、清晰、无差错;
(三)法律文书齐备,审批程序符合规定;
(四)送达及时、准确、无差错。
第五条 出席再审法庭应当做到:证据出示全面,法庭辩论有理有据,监督审判准确及时,笔录全面客观真实,仪容仪表保持良好,符合庭审程序规范。
第六条 案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做到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正确。
第七条 法律文书填写准确,符合规定要求,无遗漏事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送达。
第八条 审核批准意见清晰,决定准确无歧义,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第九条 备案和归档手续、材料齐全,无遗漏事项,内容填写准确清晰,符合规定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