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对熊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12年12月,周某通过米某认识熊某,熊某明知合同无法履行,谎称认识中国中煤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及有关办事人员,能为张家口丰润电力燃料公司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签订常年供煤合同,熊某通过米某和张家口丰润电力燃料公司签订劳动居间合同,骗取周某200万元居间费用,熊某分得170万元,米某分得30万元。
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熊某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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